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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09月04日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绿色教学和科研环境,保障全校师生、教职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校区、学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坚持专人与群体相结合,日常保洁与不定期组织学生、教职员工大扫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爱卫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研究与评估

第五条 学校对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管理条例的各种行为,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校内各类建筑物和线杆、树木上张贴宣传品。布告、通知、广告、海报等必须张贴在由学校统一制作的布告栏内。单位标牌、路标牌、指示牌等,必须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户外设置霓虹灯,灯箱和电子显示牌,已经批准设置的,要保持其功能完好,出现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八条 校内各类建筑物顶、楼道庭院及门旁不准堆放物品;家属住宅阳台上物品不得超长、超宽;楼梯间,不准堆放任何物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搭棚屋。

第九条 校内基建、维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栏,施工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施工车辆不得带泥行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第十条 校内各类路面严禁堆放物料。确因工程需要在路旁存放物料的,须在后勤管理处指定区域内堆放,路旁物料必须码放整齐,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在校内行驶的车辆,要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应当密闭、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如有遗撒,由运输负责人及时清除干净。校内禁止随意停放各种车辆,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占用路面作为搅拌泥浆现场,确因施工场地狭小,不得不占用路面的,须经保卫处批准划定范围,且须铺设铁板,作业后及时清扫,防止混凝土及其它搅拌物在路面凝结。

第十三条 校内教学区道路、广场、体育场、公共绿地、苗圃、摊点、景点、湖泊等公共区域日常生活垃圾由产业处负责清运。园林绿地、苗圃内残枝杂草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清运。建筑垃圾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清运。

第十四条 学校“门前三包”责任区由产业处负责维护、保洁,对有碍“门前三包”行为的人,要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依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楼内公共区域部分环境卫生由产业处负责维护、保洁。

第十六条 单位所在相对独立的院落,楼宇的环境卫生,由该单位负责,承包给第三方管理的,由第三方管理单位负责,承包单位负责监管。

第十七条 校园内环境卫生以保洁为主,清扫为辅。路面保洁分级对待,即主干道每日早730前清扫完毕,支线每日上午清扫,要特别注意捡拾草地上和绿篱下的废弃物。清洁工有责任对乱抛废弃物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垃圾实行分级管理

1.家属区及由物业中心管理的建筑物内的生活垃圾由物业中心负责清淘,并在当日及时用封闭垃圾车运到垃圾站。

2.学生宿舍区、梦溪宾馆、饮食中心每日产生大量垃圾的单位由保洁人员在当日及时用封闭垃圾车运到垃圾间。

3.严禁将基建修缮垃圾作为生活垃圾乱倒,因施工产生的垃圾,由施工单位及时运出校外,住户装修产生的垃圾,按校文件规定处理。

4.各生产、科研、实验室、医院等单位产生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废弃物,由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倒入垃圾桶和垃圾站。

5.炉渣、炉灰由生产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九条学校要创造条件,逐步把生活垃圾中的可燃物及落叶作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以减少垃圾的外运和避免就地焚烧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全校的化粪池统一由后勤管理处水暖科负责及时清淘。禁止任何人用鲜粪尿浇灌花草树木,以防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爱卫会、后勤管理处、产业处相关科室(中心)负责消灭蚊蝇孳生地和开展除“四害”工作。

第二十二条校园内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禁止在办公室、工作间饲养动物。

第二十三条家属区禁止无证饲养动物;教学区除教学科研需要外,禁止饲养一切动物,校园内禁止遛狗。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类餐厅、食堂、幼儿园、游泳馆、供水站等要害部门应严格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校园内禁止一切不利于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单位有义务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扫雪、铲冰、扫除等对环境卫生有利的一切公益劳动。

第三章 环卫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垃圾间、垃圾站由产业处负责管理,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果皮箱、垃圾桶等设施的定位,及校园区域内石凳、座椅、路灯及路政指示标牌等设施的日常清擦管护和修饰,统一由产业处负责。

第二十九条校内垃圾车辆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清扫垃圾车辆,须采用封闭式。

第三十条校内增加果皮箱及其它环卫设施,须经爱卫会办公室批准,由产业处负责实施,校内现有环卫设施,未经爱卫会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停用。

第四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校各单位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或抽查,每次检查结果在全校公布。

第三十二条 学校爱卫会办公室每年对各单位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综合打分评比,每年对得分前三名的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对得分最少的三个单位提出批评。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全校环境卫生状况,对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学校号召全体师生员工,积极为搞好校园环境卫生做贡献,敢于同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做斗争。对大胆举报严重破坏环境卫生的人和事,学校将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严重破坏环境卫生并企图逃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所发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条例由校爱卫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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