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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2020年09月04日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保证修缮工程质量和安全,厉行节约,提高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对各类既有房屋、附属项目(校园道路、广场、景观、上下水管道、阴井、绿地、围墙及配套设施等)修缮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三条根据学校的指示要求,由后勤管理处通过校园网、OA办公精灵、后勤管理处网站等方式通知学校各相关部门,各部门排查本年度需维修的项目,按要求报送后勤管理处。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统计整理各部门报送的维修项目,召开处办公会,由处主要领导以及相关人员实地踏查现场,并听取使用单位意见,研究初步确定本年度上报的维修项目,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当年修缮计划,制定各项目维修方案及概算,报送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主管校长审批确定本年度维修项目后,经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正式立项,并按要求办理立项手续。 

   第六条各类维缮工程应严格按程序进行,严禁各单位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情况下,自行组织施工。 

第三章施工管理及相关保障

   第七条工程管理人员应掌握和熟悉施工相关技术依据,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组织图纸会审。 

   第八条如施工有需要应提前对现场的障碍物,包括墙壁内、地下、架空管线等设施进行拆除、迁移及清理,施工完成后应予以恢复。 

   第九条开工前签定政府采购合同书并约谈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明确施工要求。 

第十条对施工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进行监管。材料进场前就验测产品的三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进场后还需对材料进以复测已保证材料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对施工所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对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施工单位应定期进地校验和校正。 

   第十二条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附合本工程的要求,现场平面布置是否附合规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施工质量监督日志。隐蔽工程(如路基、墙面底漆等,在施工完成后不破坏表面工程的情况下,无法直接检测、评定的部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由监理员(技术员)对施工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进行记录,并严格要求施工方按照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施工,必要时可采用影像资料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通知监理员(技术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 

   第十五条抢修工程,要及时通知技术人员,察看现场,确定方案。抢修工程完成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施工期间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防止高空打击、触电打击等事故发生的概率,施工方由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夜间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定期开展工程例会,施工单位向有关领导报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的动态情况。 

第四章项目设计变更及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因使用单位对工程要求变化或施工现场发生不可抗力的水文地质变化,使施工方必须进行工程变更,施工单位报监理员(技术员),由监理员(技术员)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员(技术员)发出变更令,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实现优化的原则。 

   第二十条在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图纸审查或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图纸中出现错误、漏洞、各专业图纸不对应以及不符合实际施工工艺等问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的要求进行修改,并对新的施工方案再次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变更方案确定后,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批同意,上报主管校长审阅。 

   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必须有正式的书面文字记录,并认真填写工程变更单,由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有变更方案说明及图片。 

第五章工程验收规程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应由后勤管理处处长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书面汇报工程项目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监理员(技术员)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章档案归档

   第二十六条凡修缮工程管理和修缮工程项目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修缮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八条修缮工程档案应全面反映项目从申请立项到竣工验收的整个过程。 

   第二十九条归档前应认真审核,文件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保证档案的准确性。 

   第三十条档案应按不同类别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便于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有完整的查阅与借阅制度,在移交过程中应办理相互签收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修缮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1.前期报审资料 

2.工程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3.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 

4.开工、竣工资料 

5.设备、材料供货合同及相关资料 

6.工程项目变更资料 

7.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审计决算资料 

8.各类会议纪要 

9.有价值的照片图表等资料 

10.监理文件 

11.施工文件 

12.竣工图 

13.其他与工程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修缮工程资料存档原则上必须是正本、原件。如原件另有他用,则在复印件上应注明原件存档处。 

   第三十四条修缮工程档案正式归档完成后,由专业负责人确认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上报处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 

   第三十五条正式归档的文件材料不得任意销毁,已拆除工程的档案,不得因工程的不复存在自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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