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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基建、维修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2020年09月04日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后勤管理处对基建、维修工程预结算工作的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列入基建计划的各种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列入维修计划的专项资金、用于维修工程的各类专项资金进行的扩建、改建、修缮和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预结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以批准的变更签证单为依据,根据实际发生做调整,以确认有效的资料做参考,公平合理确定造价。 

第四条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预结算工作原则上由预算科完成。由于时限、力量、专业技术等原因无力按时完成的项目,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按学校有关程序聘用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审核。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预结算等相关建设造价活动。凡在我校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管理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项目建议书、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说明、工程造价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和确定预算价格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文件。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由预算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和复核,宜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计价。其基本格式由(1)封面;(2)编制说明;(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5)规费;(6)税金;(7)工程量计量详细资料等所组成。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编审程序:(1)预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和复核,预算科负责受理。(2)预算科初步审核预算内容,报主管处长审批。(3)预算科填报项目申请单,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明确经费来源和招标途径。(4)预算科将申请单、预算文件上报至审计处,审计处对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实施审计。(5)预算科组织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与其核对审计结果。(6)审计处负责审核核定工程造价,确定最终招标控制价。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总额误差应控制在±3%以内(以审计处审核核定为准)。 

第十条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接到建筑工程施工图后,基建工程应在15天内、维修工程包括部分维修工程施工方案制定及施工图设计应在10天内完成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复核。 

第十一条预算科负责招标控制价相关资料的整理、汇总并移交国资处、工程科、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三章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发包过程监督。招标文件编制后预算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合同审核。中标单位确定后,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合同造价审核。主要审查内容包括所签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符,合同约定双方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人工费及材料价差调整、预付款、奖罚、质保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造价管理。预算科应参加工程项目开工、重点部位及隐蔽工程施工检查验收、材料设备市场考察认价采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事项。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而进行的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结算报审资料包含计价资料和基础资料两部分。计价资料:(1)结算书;(2)暂估价、材料设备定价确认单。基础资料:(1)招标图纸(或方案投标图纸)、招投标文件、答疑文件及评标报告(评标记录,相关谈判资料及承诺资料等);(2)竣工图纸;(3)合同;(4)竣工验收报告;(5)中标通知书;(6)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技术联络单;(7)工程洽商记录、工程量签证单;(8)施工组织设计;(9)检验资料;(10)施工单位使用学校水电的交费收据;(11)相关的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审程序:(1)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书和结算基础资料,预算科负责受理。(2)预算科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结算内容进行初审,报主管处长审批。(3)预算科将结算资料报至审计处,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结算实施审计。(4)预算科组织结算编制人员与审计处核对结算审计结果。(5)学校审计处的审核为校内终审,竣工工程的工程结算造价,以校内终审审定额度为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其总价值计算误差必须控制在±8%以内(以审计处审核核定为准)。审计处审定的结算额与施工单位初始上报的结算额相比审减额度超过8%时,施工单位支付学校审减额5%的费用。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每延迟一天施工单位向学校支付工程审定额0.5%的违约金。预算科初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28日内完成,维修工程竣工验收14日内完成,并呈报校审计处。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未按期提供竣工结算文件,经催告后14天仍未提交,预算科将独立进行工程结算。 

第二十一条预算科负责结算资料的整理、汇总并移交财务处、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五章结算送审的资料要求

第二十二条计价资料和基础资料两部分内容分别装订成册,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资料应齐全,不断号断页,不同单体之间用隔页隔开。如果基础资料比较少的零星项目,结算资料和基础资料可以装订成一册。 

第二十三条结算计价资料分招标部分和变更部分,结算价款=招标合同价款+变更部分价款。变更部分:变更部分按签证时间先后顺序,结算中加说明行,注明签证编号,原则上每张签证应分别计算工程量、单价和合价。 

第二十四条竣工图纸。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及相关人员签字,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具体要求:将变更或洽商内容简明扼要地标注在竣工图相应位置上,但必须注明标注的内容引自的具体位置,即由哪一本资料的哪一页哪一条而来)。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的增加,结算审核时不予调整。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报告。需要在竣工验收报告上注明完成具体工程内容,及是否合格等字样,各方签字盖章齐全。 

第二十六条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技术联络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设计变更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字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监理单位和甲方同意按相关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单位盖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工程洽商记录、工程量签证单。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代表不能只签姓名,对变更情况要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八条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审核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审核报告须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若乙方对报告有异议,可就有异议部分向甲方审核部门申请再审,审核部门详细了解情况后,通过有效程序协商解决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有关对施工单位要求的条款,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逐项列入(或以其它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施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预结算工作中,对查出的违法乱纪、营私舞弊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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