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处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产业处各项服务、管理和经营工作有序开展,不断推进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产业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处务会议(以下简称“处务会”)是产业处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产业处领导班子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凡是产业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均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处务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处务会讨论或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产业处的发展目标、工作思路,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等重要事项。
(三)处内考核、奖惩方案和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处内管理工作等方面重要制度和规定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四)对外合作与交流、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五)处内的各类经费预决算和执行方案、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采购、资源调配、各类招标项目立项与实施等重要财务、资产事项。
(六)在编和外聘队伍建设、人才引进、相关人员聘任,职工的调出、调入、内部调动等,骨干力量的选拔和培养等。
(七)职工的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奖惩等;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和人事调配、处内各类绩效分配等。
(八)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九)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由处务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处务会讨论或决定的重要事项范围涵盖产业处所辖的产业、保障、服务、经营等各方面上述事宜,也包括产业处承担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处务会的议题,由产业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班子其他成员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主要负责人提出,经主要负责人审定提交会议。凡是未经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六条 对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提交人应事先与主要负责人沟通协商,认真报告相关情况和交流意见,形成基本共识;重要议题还须提前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提交议题的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有的议题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第七条 产业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必须事先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要听取处内职工代表大会等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外,凡提交会议的议题,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参会人员应根据议题事先做好准备,以便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需上会研究决定的议题,除需紧急处理的事项外,如分管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处务会组成人员为:处长、党委书记、副处长,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处务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每周一下午举行。如遇特殊情况,可调整时间或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处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处务会由处长主持;处长因故不能参加时,会议一般不召开。
第十二条 处务会议事应一事一议,充分发扬民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各方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者决议。
第十三条 处务会议事决策,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干部人事、奖惩表彰、津贴分配等重要事项,必须通过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则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按有关程序,向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反映或请示。
第十四条 在个别班子成员缺席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尽快向其通报。如遇来不及上会研究而又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由处长主持解决,事后及时向班子成员或处务会通报。
第十五条 处务会议事时坚持回避制度,凡涉及到与会成员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议题,本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议秩序,按时到会,集中精力参与会议议题研究讨论,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处理其他事务,不接打、回发一般性电话、短信等,有紧急事务须向主持人报告。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处务会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或决定等;会议研究的主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要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并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落实与督办
第十九条 对于处务会的决定、决议,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处务会汇报。
第二十条 对处务会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遇新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进行督办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各科室(中心)内部会议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