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处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业处人力资源管理,严明劳动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保障产业处各项工作有序运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结合产业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产业处全体职工,包括在编人员、集体所有制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等。
第三条关于工作日的界定:凡产业处各科室中心结合本部门工作岗位类别,在法定或学校规定的休息日进行的管理、工作和生产等情况均视为工作日,相应人员均应按时到岗。
第二章 考勤管理与实施
第四条产业处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与检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其中,学校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均须坐班;坐班时间为:上午8:10至11:30,下午13:30至晚班车发车前十分钟,一线工作人员按现从事岗位有关规定执行,但须将工作时间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总责,并须设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考勤员要对本部门职工每天出勤、缺勤、迟到、早退、请假等进行登记,按月如实填写《产业处考勤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汇总表》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方式综合管理办公室(纸质文档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如有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等级的年度考核等级。直至撤换考勤员。
第六条各类人员没有上级文件规定或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
第七条 职工如遇因公因私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或不能出席单位定期例会等情况,应及时按照请假审批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八条请假获准后,应持请假条报告所在岗位或科室中心负责人,由所在岗位或科室中心负责人安排人员顶替其工作岗位。
第九条考勤以电子考勤为主。工作地点相对固定职工在工作岗位附近固定考勤机打卡;工作内容、地点等动态变化的人员,在上下班最近考勤机打卡。科室中心负责将本单位上下班时间与学校和产业处规定不一致人员名单及具体时间动态报送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职工每个工作日都要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考勤员对本部门员工在参加学校或产业处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出席会议时组织签到。对无故缺席学习或会议的视为旷工,旷工日数按缺席日数累积。考勤员要认真填写考勤记录,考勤登记表要长期保存,将作为今后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工资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产业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到各部门抽查或检查。
第十二条考勤必须严格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工出勤情况是个人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科室中心及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不执行考勤制度,发生瞒报、漏报、迟报以及不严格履行职工请假审批职责的情况,将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请假类别、手续和待遇
第十三条 事假
1.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教职工请事假须事前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
2.手续:请事假者由本人填写《产业处职工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1)请事假1个工作日以内(含)者,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处领导审批;
(2)请假1个工作日以上、3个工作日以内(含)者,经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分管处领导签署意见,处长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3)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含)者,经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处长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4)请假5个工作日以上,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处长分别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5)职工因临时紧急事务需请假的,应及时向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口头或电话请假,并于3个工作日内,补办或委托他人代为补办请假手续。
3.待遇
(1)在编职工:当月累计事假5天以上,停发当月校内绩效工资;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应扣除其假期的工资;因私出国(境)事假具体事宜按《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教职工出国(境)均须履行请(告)假手续。
(2)集体所有制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当月低于10天(含)的按日减发工资,日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除以应上班天数。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临时用工人员不再聘用。
第十四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
2.手续:请病假者由本人填写《审批表》,持医院诊断书、病历、病假证明(急诊除外),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处领导根据病情和科室中心的工作情况审批,如实做好考勤登记;
(2)1天以上、3天及以下,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处长审批,如实做好考勤登记;
(3)3天以上、7天及以下,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处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4)7天以上15天及以下,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处长分别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5)15天以上的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处长分别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6)急诊的职工应及时向所在科室中心口头、电话、短信请假,无特殊情况,应于3个工作日内,补办或委托他人代为补办请假手续。
3.待遇
(1)在编职工当月累计病假10天以上,停发当月校内绩效工资。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统发工资全额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2)在编职工其他有关政策
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①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②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③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教职工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视为旷工,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病休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试用期(见习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延期转正定级。
教职工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3)集体所有制人员:连续出勤慢六个月者,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病假在一个月以内工资按50%发放。超过一个月者,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不享受病假工资。
(4)临时用工人员:当月低于15天(含)的按日减发工资,日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除以应上班天数。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临时用工人员不再聘用。
第十五条 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
2.手续:
职工结婚,请婚假者本人须填写《审批表》,持结婚证到所在科室中心请假,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处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并计入考勤。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给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给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3.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六条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1.产假:在编女教职工产前至产后共给产假90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14天;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产假6个月;女教职工如在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期限顺延。集体所有制人员女职工产前至产后共给产假56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14天;临时用工人员女职工给予产假三个月。
2.计划生育假。凡做计划生育手术者,分别给予以下假期:放置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给假2天;正常的取节育环,当日给假1天。人工流产,给假14天。妊娠中期引产,给假30天。
3.手续
请假者本人须填写《审批表》,持出院证明经所在科室中心请假,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处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并计入考勤。
4.待遇
请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七条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
2.手续:请丧假者本人须填写《审批表》,经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处领导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事假手续。
3.待遇: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八条探亲假
1.在校工作已满一年的在编职工,同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申请探亲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2.在编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职工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亲假均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不得影响教学和工作,寒暑假不足天数给予补足。
3.集体所有制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探亲假手续、期间及批准程序、相关待遇参照事假办理。
第十九条根据有关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处领导审批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1.凭学校通知书参加中学、小学、幼儿园召开家长会的;
2.女职工怀孕期间需进行产前检查的;
3.女职工对一周岁以内婴儿每天哺乳时间为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
上述2、3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者。
第二十条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事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二十一条告假。教职工公派离岗学习、培训、考察等,须办理告假手续。
第四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旷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4.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5.学校或产业处规定必须参加的各类重大活动、单位集体业务活动、政治学习及重要会议等未参加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6.未经批准迟到或早退4次以下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未经批准的迟到或早退4次,按旷工半天处理,经批准的迟到或早退8次,按病、事假半天处理,依次类推;
第二十三条 旷工的处理
1.在编职工:旷工1天,扣发当月校内绩效工资,并按天扣发工资。连续旷工超过3天,扣发当月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连续旷工15天给予辞退;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给予除名。
2.集体所有制人员:参照在编职工管理。
3.临时用工人员:当月累计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三天工资;当月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扣发十天工资;当月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全额工资;当月累计旷工4至7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工资及全年各类绩效;当月累计旷工8个工作日以上,临时用工人员不再聘用。
第二十四条 因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引起伤病,不享受病假待遇,其休假时间,按照事假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中心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个性化考勤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