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水电管理,强化节约观念和成本核算意识,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国家和哈尔滨市水、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是我校水电管理的行政主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水、电管网范围内所有用水、用电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授权负责学校水、电费收缴工作的唯一职能部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用户收缴水、电费。
第五条 按时交纳水、电费是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用水、用电管理
第六条 各类用户水、电计量装置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提供、安装及维修(产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任何用户不得擅自更换水、电计量装置。
第七条 学校的水、电计量装置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加封、管理,确需拆封的需按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拆封水、电计量装置。
第八条 水、电用户更名、过户必须向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任何用户不得私自更名、过户。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因运输、施工及其他原因造成学校供水、供电线路断裂、断线、短路以致停水、停电,肇事者要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及停水、停电所造成的生产、教学等方面的损失费用。
第十条 凡因需要新装或改装自来水管线、电源线路或接临时水源、电源,用水、用电单位必须在动工前报后勤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或接用。
第十一条 租用我校场所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除需与我校相关部门签订租用合同外,还需与后勤管理处签订用水、用电协议,否则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 校园内基建和大修工程用水、电,需经过后勤管理处批准,并安装水、电表后才能使用。设备费、安装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制定的标准交纳水、电费。
第十三条 为降低消耗,节约水、电资源,各单位及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用长流水冲洗衣物、餐具、其他物品等。对违反者处以10-50元的罚款。
(二)各单位和个人发现用水设备、器具损坏而漏水,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浪费,并及时报后勤管理处抢修。对由于设备损坏,未能及时发现,造成用水严重跑、冒、滴、漏的情况,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三)严禁用学校自来水进行施工、浇花、刷车等,对违反者处以100-200元的罚款。省、市自来水公司处罚收费由违者自负。
(四)全校各部门必须做好本部门管辖内的办公、教学、公共场所的电源开关、照明灯具、电源插座等用电设施的维护、保养,指派专人检查和管理,杜绝长明灯、用电设备长期处于待机状态等现象,切实做到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进行维修。
(五)全校公共场所的楼道、楼梯、厕所、水房等照明光源一般不得超过40W,特殊情况须向后勤管理处申报,批准后方可调控。
(六)严禁拆卸、损坏公共场所的开关、灯具、电表、节电、限电器材等用电设备。违反者应赔偿修复电气设备的一切费用,并酌情处以原价1~5倍的罚款。
(七)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热得快、电褥等电气设备。违反者除没收电气设备外,还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水、电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水、电费实行按单位结算、全额收费的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院(所、中心)的教学、行政水、电经费及职能部门的水、电经费择机实行“核定指标,经费下拨,超支自付,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生产经营、进校服务用水、用电根据实际用量缴纳水、电费。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部分用水、用电由后勤管理处实施目标管理,监督、核查水、电用量,水、电费由学校财务统一支付。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经营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以及实行独立核算的校内各单位,水、电费按照实际使用量缴纳。
第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需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外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学校缴纳水、电费。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根据核定的院(所、中心)以及职能部门的水、电经费指标,通过年度预算下拨相应的水、电经费。
第二十一条 院(所、中心)及职能部门的年度水、电经费指标一经核定,原则上维持不变。新建单位或确因事业发展需要而增加指标的,需报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共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每季度对各单位、个人抄表、核算,按季度发出水、电费交款通知书。各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到后勤管理处缴费结算。
第二十三条 水、电费一律按表计量收取,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如国家调价,我校将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对无法装表计量的小型室内外维修工程、临时经营活动等,按其用水、用电情况,酌情估算收取水、电费用。
第二十五条 我校职工住房水、电费,按照表量实际产生的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费用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其他学校编制外住户、商业网点等用水、用电户,每季度20日—30日到后勤管理处缴清上月所欠电费。
第二十六条 商业网点等各类以盈利为目的的用水、用电户,收费标准按商用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用户未在后勤管理处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费的,应承担水、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水、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水、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二)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三)水、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总额不足1 元按1元收取。
第四章 违章用水、用电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水、电,禁止违章使用水、电,坚决杜绝窃水、窃电的行为。
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
(二)绕越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三)伪造或开启水、电计量装置的封印用水、用电;
(四)故意损坏、移除、私自更换水、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水、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六)采用其它方法窃水窃电。
第二十九条 临时用水、用电单位及个人不按本办法执行,私自接水接电一经发现按窃水窃电论处。
第三十条 对发现的窃水、窃电行为,后勤管理处有权中止供水、供电。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在检查和制止违章用水、用电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对不听劝阻,辱骂甚至殴打工作人员者,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窃电量按以下方法确定:即在供电线路和设施上擅自
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天数再乘以3倍计算确定。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天数再乘以3倍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天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6小时的计算,照明用户按8小时计算。对窃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表口径所对应流量的3倍收取水费。
第三十三条 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计量装置不准时,责任方应尽快查明原因,立即改正,计量表故障期间的计量按取计量准确时前后十天的平均值乘以计量表故障的实际天数。
第三十四条 因违章使用水、电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设施的修复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因违约使用水、电或窃水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责任者停止损害,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因用水、用电单位及个人管理不善,造成水、电系统及设备损坏,造成工程停水、停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单位和个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故意长期(两个月以上)拖欠,拒不缴纳水、电费的单位及个人,学校给予拉闸断水、断电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欠费者承担。待补交水、电费并交纳滞纳金后,给予送水送电。
第三十七条 对未向后勤管理处申报的经营、承包、施工等用户,私自接水接电或使用水、电,按窃水、窃电处理。
第五章水、电管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全面负责对全校各校区水电线路的定期检
查、检修工作,发现线路及管道等相关设备有故障的,水、电工要及时维修,所需更换器材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水站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四十条 保持水箱、水池周围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无污染。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每个月对水箱水池的检查不少于3次,水箱水池每年至少清洗2次。清洗单位必须有资质,且取得水质化验合格证书。水站泵房的提升水池应每年至少清洗二次,同时对有空气搅拌装置进行检修。
第四十二条 水站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给水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确保操作安全。水泵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机:
(一)水泵发生断轴故障;(二)突然发生异常声响;(三)轴承温度过高;(四)压力表、电流表的显示值过低或过高;(五)机房管线、闸阀发生大量漏水;(六)电机发生严重故障。
第四十三条 专兼职电工必须经过本工种专业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变电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变电所交接班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水电管理办法,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与后勤管理处协作,共同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