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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2020年09月04日  点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2000]第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师大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各类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含设备采购)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道路、供水、电气、通信、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或构配件生产单位、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审查,监督各相关单位在资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九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按规定委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后勤管理处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还应接受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坚决做到不收礼、不吃请、不受贿,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通过学校招标办招标优先选用由国家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校内使用单位(部门)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后勤管理处反映,后勤管理处针对校内使用单位(部门)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在确认后应责令有关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因建设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严重损害或损失,学校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和负责供应设备的单位等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工程特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管理的,后勤管理处应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造价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相关资料。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基建档案。  

第二十条  承担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承担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设计文件的审核和会签,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和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承担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担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承担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承担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承担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  承担建设任务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勤管理处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后勤管理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后勤管理处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由于缺陷必须进行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后勤管理处向设计单位索赔;  

2.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学校招标采购的,由学校承担经济责任;  

3.因校内使用单位(部门)使用不当造成的缺陷,由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负责;  

4.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单位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自接到后勤管理处下达的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2天内到达现场(具体期限应在保修条款中明确),与后勤管理处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后勤管理处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1天内仍不能到达时,后勤管理处有权自行组织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后勤管理处应与施工单位或有关部门联系,商议保修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及部门领导人批评或处分。  

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而擅自未实行工程招投标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擅自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建筑材料应通过招标采购而违反招标规定或规避招标的;  

8.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交付使用建筑工程的。  

第二十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行为的,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现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后勤管理处要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撤换,并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上述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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