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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2020年09月10日  点击:[]

 

产业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产业处各类印章是代表产业处具体形象的标志,是具有法律责任的证明。为规范和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维护产业处的合法权益,杜绝不必要的失误,结合产业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种类 

(一)产业处印章 

哈尔滨师范大学产业处; 

中共哈尔滨师范大学产业处委员会; 

哈尔滨梦溪宾馆等。 

(二)所属各单位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集团印章使用 

产业处上报学校领导及上级部门的报告、请示等; 

产业处下发或转发的各类文件、通知、决定等; 

产业处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书、合同等(不含产业各单位); 

经产业处领导批准使用印章的文书等。 

(二)所属各单位印章使用 

上报产业处及各职能部门的报告、请示等; 

所属各单位下发或转发的各类文件、通知、决定等。 

三、印章的管理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是产业处印章的管理部门。如因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其责任应由印章管理人员承担。 

(二)产业处及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产业处及各单位领导批准并签字,单位印章管理人员审核信息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 

1.凡以产业处行政名义签发的各种文件、报表等,须经处长审批,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2.凡以产业处党委名义签发的各种文件、报表等,须经党委书记审批,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3.凡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等,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处长批准后,使用产业处印章,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并存档; 

4.凡以产业处名义发出的介绍信、证明和函件等需使用印章时,须经分管领导审批,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5.产业处所属各单位印章由本部门负责管理,使用时必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6.遇有特殊情况(处长、党委书记或分管副处长外出),须经电话请示领导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办理,产业处领导事后补签。 

(五)产业处及各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章可授权使用。被授权人根据领导批示与印章管理人员办理接收手续,按授权时间、范围使用印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做好登记;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时间内把印章交回印章管理人员,并做好交接手续。 

(六)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交印章,并向新的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七)印章作废或停止使用时,印章保管人员应及时将印章上交集团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本规定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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