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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中心学生就餐管理制度

 

2020年09月09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执行贯彻落实产业处管理制度,并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深入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广大学生文明素质为目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教工委、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各项要求,大力实施校园文明工程建设,养成学生“道德修身、文明就餐”的习惯。

第三条     以维护饮食服务中心正常的就餐秩序,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学生道德素质的养成,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手册》,引导学生告别不文明行为,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代大学生,做到语言文明、卫生文明、恋爱文明、消费文明、就餐文明等。

第四条     以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为目的,不断强化意识。依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和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接班人。

第二章  措施办法

第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饮食中心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全程、全员、全方位”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将学生文明就餐工作作为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

第六条     加强教育和管理服务,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对学生进行文明行为的养成教育营造一个优良、强劲的文明环境和舆论氛围,使大学生逐步的形成正确的文明意识、道德认识和行为品质意识。

第七条     在管理上认真研究、策划,依据切实可行的方案,按照学校、公司的具体要求,深化学生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学生道德素质。

第八条     成立由学生会领导下的伙管委员会,参与学生就餐的管理,加强民主建设,完善监督机构,充分发挥伙管会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我中心营造良好的就餐氛围。

第九条     饮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一次例会,就近期餐厅、食堂出现的问题共同交换意见。质检部应每周与各食堂管理员进行一次联系,就广大同学反应的问题向管理员进行通报。每学期由饮食服务中心、学生会和学生伙管委员会共同组织召开一次学生伙食交流会。

第三章  管理条例

按时吃饭,文明就餐,自觉排队,互敬互让。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用语,态度和蔼。

窗口买饭,严禁入内,备好饭卡,从速选购。

自觉打卡,减少差错,买完即走,节省时间。

防病保健,人人有责,卖出饭菜,不退不换。

爱护桌凳,讲究卫生,剩饭入桶,保持清洁。

计划用餐,珍惜粮食,节水节电,姿态高尚。

发现问题,不吵不闹,逐级反映,妥善解决。

 

第十条     自觉维护食堂就餐秩序,不拥挤、不夹塞、不争吵、不暄闹,做到文明就餐。

第十一条   注意保持食堂餐厅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泼脏水,不乱扔废弃物。

第十二条   提倡勤俭节约,购买饭菜要适量,杜绝浪费现象。

第十三条   爱护食堂餐厅内的公物和设施,不随意涂画桌椅、墙壁、门窗,不脚踏、踢公用设施。

第十四条   就餐时保持餐厅安静,不大声喧哗,不敲打餐具,不追逐打闹。

第十五条   使用公共餐具用餐的同学,餐后请自觉将所用餐具送到指定地点,不准将公共餐具带出食堂。

第十六条   未经食堂工作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工作间、操作间和库房。

第十七条   尊重炊管人员的劳动,珍惜劳动成果。尊重后勤工作人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时态度要诚恳,开餐时不许大声喧哗、骂人、打架

第十八条   用餐时注意行为的文明,占用席位讲究礼让三分,不辱骂攻击,不动手打人,禁止粗鲁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打架生事。要文明就餐。一人一椅,禁止喧哗、起哄、敲击桌椅及餐具。

第二十条   为避免交叉污染,食堂饭菜售出后无特殊情况一律不退不换。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伙食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响应伙食管理委员会的倡议,做有利于共建文明食堂的事。

第二十二条 对食堂工作和伙食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正常渠道或伙食委员会向食堂提出,不得与值日、值周人员发生冲突。

第二十三条 凭卡就餐,遵守食堂就餐的各项管理规定。禁止将他人的餐卡据为已有。违者将坚决查处,加以赔偿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饮食中心日常工作给予支持、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同学,我们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扰乱食堂就餐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严重影响食堂正常工作者,将建议学工处给予警告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手册》规定、在食堂组织和煽动闹事,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者,将建议学工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禁酒规定,并在校院内酗酒打架斗殴闹事,破坏公物,殴打他人等违反校纪的,将建议学工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产者,分别给予罚款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偷窃行为,给予记,情节严重者,将建议学工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条   严禁随身携带和出售匕首、弹簧刀、刮刀等各种刀具,如发现将予以没收,如不服从者,将视情节建议学工处给予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读学生,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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