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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2020年09月04日  点击:[]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基建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的建设法规和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制定本规定。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科组织实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科负责组织,学校相关部门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共同参加。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学校下达的有关计划;   

(三)学校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或概算调整等相关文件;   

(四)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和安装技术标准、规范;   

(五)环保、消防、人防和卫生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单项建设批复文件;   

(六)哈尔滨市规划局或呼兰区利民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和哈尔滨建委或呼兰区利民建设局批准的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或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项目有关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归档完整齐全;   

(七)工程竣工决算后勤管理处内审计完成。   

  

第五条  竣工资料一般包括的内容   

(一)建设依据;   

(二)已验收的单项竣工资料;   

(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单项验收意见;   

(四)全部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建设时期勘察、设计、施工及其他综合性图纸;   

(五)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第六条  建设工程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一)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或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总结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竣工总结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总结报告,组织初验并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总结报告经总监、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交给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科   

(三)项目组审核竣工总结报告,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后勤管理处领导申请进行工程处内竣工验收。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会同校内使用单位、校内消防、校内物业、监察、审计、招标办等相关部门和工程建设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主要进行如下工作:   

(一)听取项目管理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听取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三)听取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四)听取设计单位工作报告;   

(五)听取项目组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处内审计报告;   

(六)听取关于档案内部归档情况报告;   

(七)听取关于建设工程采购情况报告;   

(八)听取关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单项验收意见;   

(九)检查竣工材料;   

(十)现场检查工程情况;   

(十一)检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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