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使用好学校基建工程投资,确保投资计划管理从计划编制、计划实施、计划调整、资金管理、项目验收都有章可循,促进学校基建投资计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基建工程投资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基建工程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
第四条 学校基建工程投资的年度计划由学校计划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校内有关部门拟订草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核后,由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下达。
第五条 基建管理部门根据计划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每一个基建工程项目或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下达给相关科室(项目管理科)及相关责任人,由其按照基建管理程序组织实施。计划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条 学校基建工程投资是指令性计划,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都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计划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额执行。不允许违反编制计划的程序随意乱上项目,不得搞边勘察、边设计、边上马的项目建设。
第七条 学校基建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计划管理部门应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的建设进程、用款情况,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在各季度末,将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计划管理部门。
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依据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额执行。凡超过投资计划一定比例的,必须先提出书面报告,按计划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计划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待履行相应程序并获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基建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计划调整由计划管理部门根据预算变化和计划实施等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调整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由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下达,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是负责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基建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拨款及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基建管理部门办理基建付款时,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作为办理基建付款的依据:
1.计划管理部门年度基建工程投资计划或单项工程投资计划;
2.工程预算、施工合同书;
3.续建工程应提供书面报告及计划管理部门的批复;
4.财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制度,定期与财务部门沟通基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配合计划及资产管理部门,完成对基建工程项目或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基建工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竣工后,都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