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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2020年09月04日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于控制工程造价、节省建设资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工程结算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并且真实地反映工程造价。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与装饰工程的结算工作,在工程项目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项目组人员共同完成。   

第四条  竣工结算本着“有变动就修正”的原则进行,即以原施工图概预算和招标定价为基础,再调整增减部分。   

如果设计变更较大,导致整个工程的工程量全部或大部分变更,则竣工结算应按照施工图概预算的做法,依据竣工图纸重新进行编制。   

第五条  对于“大包”的造价包干工程,其主体工程(包括土建、水暖和电气工程)按合同价进行结算;对于“大包”合同中未包括的附属工程及室外工程,按照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应的费率标准进行结算。   

对于未进行造价包干的工程,属于定额标准结算的,其主体工程(包括土建、水暖和电气工程)按施工合同和当时地方政府颁布的定额结算标准和定额结算文件执行,其附属工程及室外工程按照合同及相应的费率标准进行结算。   

工程承发包属于清单结算的,结算时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执行。   

对于单位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和室外工程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按照施工合同签订时的有关经济文件及相应的费率标准进行结算。   

第六条  材料价格的确定原则:   

1.材料价格一般按照工程合同中已明确的结算价格结算;   

2.对于施工合同中规定按实找差的材料价格,结算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所列材料的原始购物发票,经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科确认后复印三份,附在结算书后(项目组、审计处和档案员各一份);   

3.对施工单位所报材料价格同时高于预算定额中的材料价格、预算材料价格表中的价格、市建委颁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中的价格或甲方已掌握的材料市场价格时,需按我校关于基建大宗材料采购办法执行,否则在结算时不予承认;

4.对发生低于定额中的材料价格、预算材料价格表中的价格、市建委颁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中的价格或已掌握的材料市场价格所采购的材料的情况,在结算时将予以调整价差(负差)。   

第七条  竣工结算的原始资料:   

1.施工图概预算;   

2.设计图纸交底或图纸会审的会议纪要;   

3.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技术联系通知单;   

4.施工现场记录和施工现场经济签证;   

5.各种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中间交工验收单和工程竣工验收单等);   

6.竣工图;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招标文件。   

第八条  竣工结算的编制程序:   

1.详细了解结算原始资料;   

2.按竣工图纸对竣工工程仔细观察对照;   

3.调整计算工程量;   

4.套单价,计算工程费用。   

第九条  结算书的格式和内容:   

1.封页:应注明结算书的性质,填写工程名称、工程总价值、建筑面积和日期,并加盖项目组人员与负责人的名章和单位公章;   

2.编制说明:应写明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3.取费计算表:应写清费用的序号、名称、计算公式和金额;   

4.工程结算表:应写清分项工程或费用的序号、定额编号、名称、工程量(定额单位和数量)、价值(定额单价和总价)及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的定额单价和金额,并且每页要有页计、每一分部工程要有小计;   

5.分部工程汇总表:应写清分部工程或费用的序号、名称与金额,并且要有合计;   

6.材料差价计算表:应写清材料名称、材料用量、采购价、预算价和总价差金额;   

7.其它各种补充计算表:按需要填写并编写说明。   

第十条  竣工结算书一般要求一式六份(核算科、专职档案员、审计处和财务处各一份,施工单位两份),并附工程量计算书、定额换算计算书、材料汇总表和材料超量计算表等各一式三份(核算科、审计处和专职档案员各一份)。   

第十一条  核算科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为一级审核,学校审计处的审核为二级审核,委托中介机构为三级审核,也是最终审核。   

各级审核均应填写《建设工程决算审核表》。一式三份(审计处、财务处和专职档案员各一份)。   

后勤管理处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书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级审核,并呈报审计处。   

审计处应在收到后勤管理处的工程结算书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二级审核,并委托校外审计。   

竣工工程的工程结算造价,委托校外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终审。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后勤管理处递交工程结算书。   

第十三条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奖惩条款。   

 第十四条  在结算工作中,对违法乱纪、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人员,由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对施工单位要求的条款,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逐项列入(或以其它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施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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